桐乡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桐乡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行业协会。英文译名:Tongxiang Expressway Service Area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TESA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在桐乡境内注册设立的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发起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国家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桐乡籍企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行业的经营优势,整合相关产业资源打造优势产业,规范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竞争优势和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共同致力于推动中国高速公路服务区行业改革创新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桐乡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协会)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浙江省桐乡市振业路398号创业创新园10幢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政策咨询。调查掌握会员发展动态,建立会员企业档案,针对会员企业现状,提供定向化、定制化、个性化服务。积极研究国家、地方政策,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经济、技术、管理、投资的资讯,通过公众号、微信等协会自媒体发布经贸信息;

(二)搭建协会平台,开展交流合作。利用现代科技和方法,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交流、合作、培训、学习、商务考察活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加强同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兄弟协会之间的互动、联动机制,搭建好互相对接交流平台,建立政府与协会、协会与协会、国内与国外协会的互访机制,提升会员素质和企业品质,全力打造品牌协会,提升本会影响力;

(三)加强政商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利用顾问团队的影响力和法律人才队伍加强与各地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坚决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依法保护会员合法经营活动;

(四)承办主管部门授权或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组成,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职或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或离(退)休公员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团体理事以上职务的,应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即《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社团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的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