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公路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设施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旅客和车辆需求,提高交通安全,提供应急服务等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对服务设施功能、定位的认识,充分发挥设施作用,节约土地,节省投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现科学发展
1.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是交通运输行业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窗口,直接关系到广大百姓的便捷出行,对满足驾乘人员生理、心理需求,有效预防司机疲劳驾驶,为车辆提供加油、维修等服务,消除安全隐患,以及在抗击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提供特殊服务等,起着重要作用。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服务范围广,社会影响面大,建设好、管理好服务设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公路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2.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与项目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观念、交通流量等有关,涉及投资、土地、环保、管理等各个方面。建设好、管理好服务设施,对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及设计、建设、管理等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做好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加强各相关环节的工作。
二、明确建设原则,提高服务品质
3.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功能、准确定位,强化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区域路网建设规划和交通流特性,做到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路网布局规模相结合,项目服务设施布设与单点服务设施规模相统筹。合理控制建设规模,保证服务、发挥功能,减少占地、节省投资,提高规模效益。
——保证功能、准确定位。服务设施的功能定位,以提供公益服务为主,以满足高速公路使用者短暂休息、餐饮服务、信息查询及车辆加油、维修等基本需求为目的。其他服务功能,根据交通需求与建设环境等因素,严格控制。
——强化管理、科学发展。坚持“建设是发展,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加强规划、安全、应急等环节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积极推进服务设施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高服务设施的管理水平和应急服务能力。
三、科学布局规划,保证服务功能
4.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要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广泛调查、充分论证,结合项目区域经济发展和交通特点,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在一定规模路网范围内,考虑服务设施总需求,合理确定服务设施间距、选址以及单点规模,有计划、分步骤地建设实施。
5.国家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密集区、通往大型旅游景点等交通量较大的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间距不宜大于50公里。在两个服务区之间,可根据交通量等情况,设置以提供休息、停车场、公共厕所为主的停车区。
6.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功能可分为基本功能和延伸功能。基本功能是为满足驾乘人员长途旅行中基本的生理、心理需求,满足车辆加油、维修需求等提供的服务功能。延伸功能是超出基本功能以外的个性化、多样化服务功能。
7.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建设,应以保证基本功能为主,不刻意追求延伸功能,不追求商业利益。以旅游、房地产开发、度假服务等经营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建设,不适用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等优惠政策。
四、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设计质量
8.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及建筑设施规模,应根据所服务路段设计交通量、交通组成、建设环境、用地条件等因素,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以预测的第20年使用交通量确定征用土地面积,以预测的第10年使用交通量控制建筑设施规模。
9.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要根据当地土地、环境等建设条件,体现区域性、民族性、差异性。要远近结合、适度超前,避免贪大求洋、标新立异、盲目建设。既满足交通服务需要,又体现节约、环保的要求。
10.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具体地址,要根据功能和规模要求,选择在不占土地或占用土地少、主体工程简单、地质水文条件好、建设投资节省、自然环境优美的地方。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尽量与其他设施共建公用。
11.要根据地形地物条件,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服务设施总体布设形式。对布设于高速公路主线两侧的分离式服务设施,不追求主线两侧服务设施的功能和布置完全对称。对两侧交通量及其组成存在较大差异的,也可设计成单侧集中式。
12.根据旅客需求和交通流特点,合理确定服务设施各功能区的建筑规模和布设位置,保证旅客使用方便,交通安全有序,并力求总体布局紧凑、使用高效。不鼓励利用主要空间面积建设 草坪、花坛等,增加绿化率。
五、严格基建程序,规范建设行为
1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服务设施的用地、投资和建设标准严格把关,确保服务设施科学规范建设;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规模、变更功能或建设地点;工程交(竣)工验收阶段,应对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认真核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投入使用。
14.设计单位应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确保设计方案充分体现国家方针政策,在保证服务设施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用地、节省投资、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
六、加强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15.加强基本功能设施的管理。对小卖部、餐厅、加油站等具有经营性质的服务设施,所得收益,属政府还贷公路的,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属经营性公路的收益,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采用租赁、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方式的,其收益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16.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内导向标示标牌应清晰美观、简洁适用。鼓励服务设施使用电子显示、电子监控设备等,提高服务设施的自动化程度和动态监控能力。鼓励加快服务设施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提高道路运输综合服务能力。
17.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要求,发挥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在抢险救灾、交通战备和应对突发、紧急事件中的作用,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面提高应急服务能力作贡献。
18.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设施运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坚持文明服务,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保证食品卫生、环境整洁有序。努力营造和谐的服务环境,为司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周到的服务。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